如果对方通过诉讼程序拖延离婚,最长可能拖延三年多。具体情形需结合诉讼阶段及程序分析:
协议离婚情形:若一方在协议离婚阶段反悔,根据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后,任何一方可在30日内撤回申请,期满后30日内未共同申领离婚证的视为撤回。因此协议离婚最长可拖延60日。
诉讼离婚情形:
第一次起诉离婚: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若对方采取拖延手段(如不配合送达、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可能导致公告期(至少45天)或管辖权异议审查(数月),实际耗时可能超过6个月。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需等待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
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且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的,通常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仍为6个月。若对方上诉,二审程序可能耗时6-7个月,加上上诉材料流转时间2-3个月,整体周期进一步延长。
特殊情况延长:若案件因复杂情况需延长审限,经批准后一审可再延长6个月,二审亦可延长。
综上,若对方在两次诉讼中均采取拖延策略(包括管辖权异议、上诉等),结合程序性耗时,总时间可能累计达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