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间互负忠实义务,即“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忠贞的夫妻感情、和睦的家庭关系是大部分人所追求的美好生活的一部分。然而,现如今离婚数量越来越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中,一方对婚姻的不忠占据多数。夫妻一方的出轨行为不仅有害婚姻关系伦理道德,而且往往会使另一方在原本稳定的婚姻关系中措手不及,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和情感创伤。
此时,面对配偶的不忠行为,更应当沉着冷静地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让过错一方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本文将阐述如何合法地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以便有利地证明其出轨行为。
以下证据可作为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
① 保证书、悔过书等 对方承认自己的出轨事实、承诺“绝不再犯”等,此类保证书、悔过书可作为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并得到法院采信。 ② 亲密照片、录音、录像 拍下对方和第三者同处的亲密照片、视频等,或是录制能够确认是对方亲自承认出轨事实的录音录像等,都可作为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 但在收集证据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集照片、录音、录像时,需注意应当采取合法方式,不能侵犯对方的隐私权。 Ø 在自己的家中、车内安装监控、录音录像设备,或是在对方与第三者频繁出入的房屋楼道内安装摄像装置,都是可行的取证方式。 Ø 强行闯入他人住宅、酒店房间录音录像,或在他人的住宅、酒店房间这些私密空间内安装录音录像装置,将所获得的私密照片、视频进行传播,这些行为则会涉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不仅所得录音录像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还可能造成自身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承担。 Ø 实践中,还有一些“私家侦探”帮助寻找出轨证据,要注意其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有一些“私家侦探”提供虚假信息换取报酬可能涉嫌诈骗罪。而律师基于当事人委托承办具体案件时,具有一定的调查权。 (2)所收集的照片、录音、视频必须是未经编辑的原始资料,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 Ø 此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类型,由于技术手段的进步,其真实性、完整性往往难以保证,法院在审查此类证据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时会更加严格。 收集对方和第三者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通常可以知悉二者的约会信息、暧昧关系等,因此对方的手机聊天记录往往可以证明对方的出轨事实。 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时,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与其他事实相互印证。 Ø 单纯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其真实性可能遭到质疑。因此,可以通过视频录制的方式,先通过在视频中展现微信钱包、账号安全等功能以确认微信账号的使用者身份,再展现其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内容。 Ø 同时,对方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往往能够与其和第三者的约会时间、地点等相对应,收集对方暧昧露骨的聊天记录内容,以及能够证明其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前往约会的证据,往往能够使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增强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④ 其他能够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 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梯走廊处的监控录像、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证明、电话通讯记录等,这些证据若能够证明对方与第三者频繁在酒店开房或是频繁出入同一居所,也可作为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 “因相聚而痛苦的人,离别*好,雾散云消看见了蓝天。可以因缘离散,有时正是生命的期待与盼望。”面对伴侣的不忠行为,沉着应对,采取有效方式捍卫自身权利,让自己在情感中的退场成为完美的离场。